1.为满足公司部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股份出让需求,同时满足公司进行股权融资/IPO运作股东数量不超200名的合规标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和《山东金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仅适用于山东金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Ⅰ类股的股东之间的Ⅰ类股份的相互转让,不适用于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Ⅱ类股份。
3.本办法时效期为2019.07.01-2022.06.30(剔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规定时间)。
4.公司倾向和鼓励所有持有Ⅰ类股、尤其持股总额不低于2万股的股东,按照自愿原则,依据自身经济能力,依靠股东个人人脉关系联络受让其他股东股份,受让股东人数和股份数量不限。
5.虽持股低于2万股的股东,也可受让增持股份,但需承诺受让增持后,合计持股不低于5万股。
1)所有持股低于2万股的股东,均可申请受让增持股份资格,以申请顺序优先原则,额满(50名)为止;
2)被确认受让增持股份资格的股东,须缴纳受让增持保证金1万元;
3)受让股份后合计持股达到最低5万股标准的,在达标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同时按照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4)到期(2020.12.31)受让股份后合计持股仍未达最低5万股标准的,保证金本金返还,同时无条件接受公司推荐的受让方,按照当期股份转让指导价格出让全部已持有股份。
6.上述第4条、第5条经股东本人联络受让的股份,执行谁联络谁优先原则,不再适用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有关其他股东有异议时的协商及协商不成提交股东会表决的规定。
7.公司接收到的股份出让意向,优先推荐给本办法第5条取得受让增持资格的股东,按照申请顺序依次推荐。
8.在股东有出让股份意向,上述第4条、第5条股东受让不足时,公司将商请投资机构或大股东兜底受让。
9.风险提示:
1)公司虽然明确了股权融资/IPO计划工作目标,但根据国家对拟上市公司审核政策变化的可能因素和公司内部控制规范情况和持续盈利能力实际,存在以下不确定性:
a. 中间终止股权融资/IPO计划;
b. 延期1-3年申报上市;
c. 上市申报失败。
2)公司经济效益风险,盈利波动,低盈利低分红,不盈利不分红。
10.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
山东金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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